【能源】关于原油期货交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确保原油期货上市平稳运行,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原油期货交割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交割油种原产地(装运港)
1.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原油:法特港,Fateh Terminal;
2.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上扎库姆原油:兹尔库岛,Zirku Island;
3.阿曼苏丹国阿曼原油:费赫勒港,Mina Al Fahal;
4.卡塔尔国卡塔尔海洋油:哈卢尔岛,Halul Island;
5.也门共和国马西拉原油:席赫尔,Ash Shihr;
6.伊拉克共和国巴士拉轻油:巴士拉油码头或者单点系泊浮筒,Basrah Oil Terminal or SPM;
7.中华人民共和国胜利原油: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营原油库。
上期能源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油种的原产地(装运港)并另行公告。
二、交割业务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1.仓储费为人民币0.2元/桶/天,由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上期能源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仓储费的收费标准并另行通知。
2.检验费由各指定检验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3.其他费用如港务费、港建费、码头装卸费等由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来源: 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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